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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核心指标,根据高层次人才级别,分为A类、B类、C类、D类指标,每一层级指标对应不同标准和赋予不同分值,从高到低分别为90分、70分、50分、30分。
(二)附加指标,不区分高层次人才级别,统一分为能力贡献、业绩成果两项一级指标,每项一级指标再细分为若干二级指标,并赋予不同分值。每项一级指标积分为所属各二级指标积分之和。
(三)已作为核心指标积分的,不再作为附加指标积分。
(一)A类人才:1项核心指标、1项能力贡献的二级指标、1项业绩成果的二级指标之和为100分。
(二)B类人才:1项核心指标、1项能力贡献的二级指标、1项业绩成果的二级指标之和为80分。
(三)C类人才:1项核心指标、1项能力贡献的二级指标、1项业绩成果的二级指标之和为60分。
(四)D类人才:1项核心指标、1项能力贡献的二级指标、1项业绩成果的二级指标之和为40分。
(一)B类人才:1项核心指标,及能力贡献、业绩成果二级指标之和为80分及以上。
(二)C类人才:1项核心指标,及能力贡献、业绩成果二级指标之和为60分及以上。
(三)D类人才:1项核心指标,及能力贡献、业绩成果二级指标之和为40分及以上。
附录1
深圳市高层次人才认定标准核心指标
一、A类人才(符合一项即可积90分)
现杰出人才认定标准,部分现国家级人才、海A认定标准。
二、B类人才(符合一项即可积70分)
部分现国家级人才、海A认定标准。
三、C类人才(符合一项即可积50分)
部分现地方级人才、海B认定标准。
四、D类人才(符合一项即可积30分)
部分现后备级人才、海C认定标准。
附录2
深圳市高层次人才认定标准附加指标及计分规则
分值附加指标 | 5 | 4 | 3 | 2 | 1 | |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 ||||||
能力贡献 | 请补充、修改 | |||||
能力贡献 | 社会任职 | 国家级(国际) | 省(部)级 | 地(市)级 | 县(区)级 | 其他 |
能力贡献 | 单位任职 | 教授、研究员或相当技术职务 | 副教授、副研究员或相当技术职务 | |||
能力贡献 | 载体任职 | 国家级载体第一负责人 | 国家级载体第二、第三负责人 | 1. 省级载体第一负责人 2. 国家级载体骨干 | 3. 省级载体第二、第三负责人 4. 市级载体第一负责人 | 1. 省级载体骨干 2.市级载体第二负责人 |
能力贡献 | 表彰奖励 | 国家级(国际) | 省(部)级 | 地(市)级 | 县(区)级 | 其他 |
能力贡献 | 工资薪酬 | 个人所得500万及以上 | 个人所得300万元及以上 | 个人所得100万元及以上 | 个人所得50万元及以上 | 个人所得30万元及以上 |
能力贡献 | 企业所得税排名前5% | 企业所得税排名前5-10% | 企业所得税排名前10-15% | 企业所得税排名前15-20% | 企业所得税排名前20-25% | |
能力贡献 | 促进就业 | 创始人,提供1000个以上就业岗位 | 创始人,提供500-999个就业岗位 | 创始人,提供200-499个就业岗位 | 创始人,提供50-199个以上就业岗位 | 创始人,提供5-50个就业岗位 |
业绩成果 | 请补充、修改 | |||||
业绩成果 | 奖项称号 | 国家级(国际) | 省(部)级 | 地(市)级 | 县(区)级 | 其他 |
业绩成果 | 著作论文 | 指标值为5 | 指标值为4-4.9 | 指标值为3-3.9 | 指标值为2-2.9 | 指标值为1-2 |
业绩成果 | 发明创造 | 指标值为5 | 指标值为4-4.9 | 指标值为3-3.9 | 指标值为2-2.9 | 指标值为1-2 |
业绩成果 | 项目课题 | 指标值为5 | 指标值为4-4.9 | 指标值为3-3.9 | 指标值为2-2.9 | 指标值为1-2 |
业绩成果 | 成果转化 | 单个技术转让项目技术交易额累计达到1000万元 | 单个技术转让项目技术交易额累计达到500万元 | 单个技术转让项目技术交易额累计达到300万元 | 单个技术转让项目技术交易额累计达到100万元 | 单个技术转让项目技术交易额累计达到50万元 |
指标解释:
1.社会任职:指在依法登记注册的行业协会、学会、商会、基金会等机构兼任的职务,或被不同等级评审机构聘为评审专家。社会任职根据职务层级和机构层级分别确定不同积分。在不同机构的任职,不可累积,仅按最高积分计算。
2.薪酬所得:包括个人所得和企业所得。个人所得仅限于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按照工资、薪金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合计数量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数量两个维度分别设定积分。本市依法登记注册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可以企业所得积分,其中,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自然人股东、合伙企业的出资(合伙)人,以其投资份额占该企业实收资本的比例而分摊企业已缴纳税额。所得的计算,以最近36个月内在我市累计缴纳税额(不含由税务、司法部门追缴入库)为准,每满一定额度,可获得相应积分。
3.促进就业:企业创始人(以企业商事登记设立登记的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股东为准),经营企业近三年以来平均的参保人数(同时参保养老、医保、工伤三类的人员为有效促进就业人员)。
4.奖项称号:指由有关单位、组织依照规定的办法、章程等周期性(不少于1年)开展、颁发或授予的奖励、称号,或参加由有关单位、组织依照规定的办法、章程等周期性(不少于1年)组织的竞赛获得指定的名次。本人所获奖项应当排名在前5名。奖项称号按照获奖等级(竞赛名次)或颁发(组织)机构的级别等综合确定积分。获得多个奖励、称号或竞赛名次的,可累计积分。
5.论文著作:指由本人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的论文,由本人担任总编或主编公开出版发行的著作,以及由本人原始取得且著作权人为本人的计算机软件著作。论文仅指通过SCI、SSCI、AHCI、EI、CSSCI、SC等数据库可查询的论文,按照SCI核心期刊论文发表数量、JCR分区论文发表数量、单篇论文总引他引合计数和单篇论文影响因子大小等维度设定积分。著作指公开出版发行的与本人所从事专业工作相关的著作,每出版1部积1分。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按照数量进行积分。
6.发明创造:指由本人创作、设计的发明专利、外观设计、实用新型,排名应在前5名,且不含通过受让获得的发明创造。发明专利、外观设计均按照已授权的数量、获奖情况两个维度进行积分。实用新型按照授权的数量进行积分。
7.项目课题:指国家、省、市行政管理部门或由其管理的机构批准的项目课题,项目课题负责人以课题申请和立项或课题合同记载的为准。
8.科技成果转化:指科技成果持有者(科技成果完成人、课题负责人、参加人)可以采用下列方式进行科技成果转化。(一)自行投资实施转化;(二)向他人转让该科技成果;(三)许可他人合作该科技成果;(四)以该科技成果作为合作条件,与他人共同实施转化;(五)以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折算股份或者出资比例。技术转让合同以地级以上市科技部门登记为准。
论文论著指标值计算规则
论文指标 | 指标等级分值 | 备注 | |||||
分值 | 5 | 4 | 3 | 2 | 1 | ||
SCI核心期刊论文发表数量 | 指标 | 5篇及以上 | 4篇 | 3篇 | 2篇 | 1篇 | 均为第一作者和通讯作者 |
JCR分区论文发表数量 | 指标 | 1区 | 2区 | 3区 | 4区 | 均为第一作者和通讯作者 | |
单篇论文总引他引合计数 | 指标 | 40以上 | 30 | 25 | 20 | 15 | 均为第一作者和通讯作者 |
单篇论文影响因子大小 | 指标 | 5 | 4 | 3 | 2 | 0.1-1 | 均为第一作者和通讯作者 |
论著 | 指标 | 专著3部 | 专著2部 | 专著1部 | 均为第一作者 | ||
软件著作权登记 | 指标 | 10个及以上 | 6-9个 | 3-5个 | 均为第一作者 |
项目课题指标值计算规则
课题指标 | 指标等级分值 | 备注 | |||||
分值 | 5 | 4 | 3 | 2 | 1 | ||
课题级别第一负责人 | 指标 | 国家级主课题 | 国家级分课题 | 省级主课题 | 省级分课题 | 市级 | |
课题金额第一负责人 | 指标 | 5000万及以上 | 3000-4999万 | 1500-2999万 | 500-1499万 | 50-499万 | |
课题级别第二负责人 | 指标 | 国家级主课题 | 国家级分课题 | 省级主课题 | 省级分课题 | 市级 | |
课题金额第二负责人 | 指标 | 5000万及以上 | 3000-4999万 | 1500-2999万 | 500-1499万 | 50-499万 |
发明创造指标值计算规则
专利指标 | 指标等级分值 | 备注 | |||||
分值 | 5 | 4 | 3 | 2 | 1 | ||
专利数量 | 指标 | 100件及以上 | 50-99件 | 30-49件 | 20-29件 | 10-19件 | |
专利质押融资额 | 指标 | 专利质押融资额450-500万元 | 专利质押融资额400-449万元 | 专利质押融资额300-399万元 | 专利质押融资额2-299万元 | 专利质押融资额50-199万元 | |
专利获奖第一发明人 | 指标 | 国家发明金奖 | 国家发明优秀奖 | 省金奖 | 省优秀奖市金奖 | 市优秀奖 | |
专利获奖第二发明人 | 指标 | 国家发明金奖 | 国家发明优秀奖 | 省金奖 | 省优秀奖市金奖 | ||
专利获奖第三发明人 | 指标 | 国家发明金奖 | 国家发明优秀奖 | 省金奖 |
2022年的深圳市高层次人才补贴最新发布文件
为实行更具竞争力的高精尖人才培养引进政策,做好我市高层次人才奖励补贴和杰出人才工作经费发放工作,根据《深圳经济特区人才工作条例》、《深圳市人才安居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73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促进人才优先发展的若干措施等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发放对象
(一)奖励补贴。2016年3月23日(含当日,下同)后经我市认定的杰出人才、国家级领军人才、地方级领军人才、后备级人才和海外 A类、B类、C类人才(以下统称为高层次人才),可以申请高层次人才奖励补贴。
(二)工作经费。2016年3月23日后经我市认定的杰出人才, 所在单位可以申请杰出人才工作经费。
二、发放条件
(一)奖励补贴。申请奖励补贴应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在深圳全职工作。申请人在我市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申报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累计满6个月及以上(不含补缴或补申报,下同),因政策原因无需缴纳社会保险费或申报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的除外。
申请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不认定为在深圳全职工作:
(1)与市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聘用)关系的;
(2)非因履行深圳全职工作需要,在市外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或申报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的;
(3)在市外领取劳务报酬高于深圳工资薪金、劳务报酬收入的;
(4)在深圳创业的人才,所创企业未正常经营且未依法纳税的;
(5)非全职工作的其他情形。
2.申请人及配偶未购买过政策性住房(指各类带有政策优惠性质的住房,包括准成本房、全成本房、社会微利房、全成本微利房、经济适用住房、安居型商品房以及政府赠与住房等)。
3.申请人及配偶未享受过面积200平方米左右免租10年的住房政策。
4.申请人属于地方级领军人才、后备级人才的,还应当具有我市户籍。
5.申请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奖励补贴:
(1)5年内存在重大行政违法案件信息记录,虚报、 冒
领、骗取、挪用财政资金记录,违反科研伦理、科研诚信等不诚信行为记录,或对申报单位有前述行为负有直接或主要责任的;
(2)因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或涉嫌犯罪正在接受司法调查尚未做出明确结论的;
(3)有正在执行、未解除、未整改完毕的行政处罚记录,或对申报单位上述行为记录负有直接或主要责任的;
(4)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或对申报单位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负有直接或主要责任的;
(5)被深圳市公共信用平台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
(6)未按照相关规定完成高层次人才任期评估或评估不合格的。
6.申请人及所在单位承诺申请人劳动(聘用)合同签订单位、社会保险缴纳单位、纳税申报单位三者一致,且在申请奖励补贴对应的任期年度内申请人不存在本通知所列“不认定为在深圳全职工作”以及“不得申报奖励补贴”的各类情形。
(二)工作经费。用人单位申请杰出人才工作经费的,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在我市依法注册登记;
2.与杰出人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
3.杰出人才在深圳全职工作。
三、发放标准及方式
(一)奖励补贴
1.杰出人才,奖励补贴标准为600万元;国家级领军人才和A类人才,奖励补贴标准为300万元;地方级领军人才和B类人才,奖励补贴标准为200万元;后备级人才和 C类人才,奖励补贴标准为160万元。奖励补贴按五年任期分次发放,每任期年度每人发放1次,每次发放按照符合条件的实际月数计算(任期年度内,符合条件的实际月数不满6个月的,本任期年度不予发放),最高金额分别如下:杰出人才为120万元; 国家级领军人才和 A类人才为60万元; 地方级领军人才和 B类人才40万元;后备级人才和 C类人才32万元。
2.奖励补贴应当在每个任期年度期满后12个月内提出申请。其中,首次申请且已在深圳全职工作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申报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累计满12个月的,可在获得高层次人才认定(确认)满3个月后提出。
(二)工作经费
1.杰出人才工作经费标准为100万元,一次性发放至用人单位,一人仅限申领一次。
2.工作经费应当在获得杰出人才认定后24个月内提出申请,提出申请时杰出人才应当已在深圳全职工作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申报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累计满9个月。
四、发放流程
(一)奖励补贴
1.提出申请。高层次人才申请奖励补贴的,应由所在单位向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1)《深圳市高层次人才奖励补贴申请表》;
(2)高层次人才奖励补贴申报承诺书;
(3)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纳税清单(记录期间须包含拟申请奖励补贴对应的任期年度);
(4)国(境)外申请人的有效身份材料。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以永久性港澳居民身份证和《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为准;赴港澳定居的内地居民(已注销内地户籍)以港澳居民身份证和《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为准;台湾地区居民以《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为准;外国国籍人士以护照或外国人永久居留证为准;
(5)创业类人才,提供所在企业的纳税记录。
2.受理审核。申请材料齐备且符合申请条件的,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应当受理,并在受理材料的次日起40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作出行政决定前依法需要听证、调查、鉴定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超过60个工作日,且不计算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3.公示。经审核符合发放奖励补贴条件的高层次人才(市人才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在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网站集中公示5个工作日。
4.拨付。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按照财务有关规定,在次月将高层次人才的奖励补贴资金拨付至申请人金融社保卡账户或其他本人指定账户。
(二)工作经费
1.提出申请。杰出人才所在单位申请工作经费的,应由所在单位向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1)《深圳市杰出人才工作经费申请表》;
(2)深圳市杰出人才工作经费申报承诺书;
(3)与全职在深圳工作的杰出人才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
(4)杰出人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纳税清单。
2.受理审核。申请材料齐备且符合申请条件的,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应当受理,对申请材料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后商市人才工作主管部门确定发放名单。
3.拨付。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按照财务有关规定拨付工作经费,杰出人才所在单位为预算管理单位的,工作经费由市财政部门直接下达资金指标到所在单位;杰出人才所在单位非预算管理单位的,工作经费由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拨至所在单位的银行基本账户。
五、终止发放
(一)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发放奖励补贴
1.申请人在有效任期内终止在深工作或被取消高层次人才资格的;
2.其他需要终止发放奖励补贴的情形。
(二)杰出人才工作经费终止发放的情形
杰出人才终止在深工作或被取消认定资格的,其所在单位应当将工作经费支出及结余情况书面反馈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并按规定退回剩余工作经费。
六、部门职责
(一)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负责编制奖励补贴和工作经费的年度预算、决算,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审查申请人资格及申报材料,发放奖励补贴和工作经费;可对奖励补贴和工作经费相关的情况开展调查,并做出相应的处理;对政策落实情况开展绩效评估,及时修订完善相关政策规定。
(二)市财政部门负责按规定审核、批复高层次人才资金年度预算、决算;按规定办理资金指标下达;对资金整体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指导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并根据需要组织实施重点绩效评价。
(三)市住房建设部门负责提供申请人及其家庭的购房优惠政策享受情况、杰出人才享受免租住房情况。对按本通知规定享受奖励补贴的国内高层次人才,终止发放其2016年3月23日后剩余任期的购房补贴。
七、监督和管理
(一)申请人及所在单位应当对所提交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和合法性负责,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对申请人及所在单位利用虚假材料和信息申请的,如奖励补贴和工作经费尚未发放,应取消其申请资格;如已发放,还应当责令其退还或追缴,并对其依照相关规定处理,将不良记录纳入深圳市公共信用信息资源目录,推送至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同时5年内不再受理其奖励补贴和工作经费的申请。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可对申请人及所在单位进行事中事后抽查,可要求申请人及所在单位补充提供申请人工资流水、出入境记录、房屋(场地)租赁合同、员工名册、银行流水、单位纳税记录等材料进行核实。经核实有违反诚信承诺行为的,由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取消申请人和所在单位的申请资格,并对其依照相关规定处理;已发放的奖励补贴资金和工作经费,申请人和所在单位应当全额退回或由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依法追缴。
(三)申请人及所在单位退还已领取资金的,应当按规定一次性退回指定账户,并将退款凭证送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
(四)有关部门和工作人员在发放资金过程中存在违反有关规定,没有认真履行职责,在管理和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对责任人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八、其他
(一)2016年3月22日前认定,在2016年3月23日后仍处于任期内,且符合我市人才安居政策规定享受购房补贴的国内高层次人才和符合“孔雀计划”规定享受奖励补贴的海外高层次人才,按新标准发放剩余任期年度的奖励补贴,不再重复享受我市人才安居政策规定的购房补贴和“孔雀计划”规定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奖励补贴。
(二)2016年3月23日后新认定的国内高层次人才和海外高层次人才,若本人或其配偶正在领取购房补贴或房改住房补贴,可在市住房建设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申请改领奖励补贴。核发奖励补贴金额时应扣减其本人及配偶已领取的购房补贴或房改住房补贴金额。变更手续只能办理一次,本人或其配偶申请改领奖励补贴后未实际领取的,可向市住房建设部门申请撤销变更手续。
(三)高层次人才类别和等级变更的,可按新类别、新等级奖励补贴标准予以发放,但应扣除原类别、原等级已领取的奖励补贴或购房补贴。
(四)申请奖励补贴的任期年度内,申请人在市外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或申报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累计超过6个月的,本任期年度奖励补贴不予发放。申请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且未领取异地人才奖励性补贴的,其在异地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或申报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的月数不予扣除:
1.申请人已在深圳创办企业,因拓展异地业务需要,担任异地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投资人,且在异地缴纳工资薪金所得税额小于在深圳缴纳工资薪金所得税额。
2.申请人从异地企业离职与该企业签订了竞业禁止协议,协议期间领取竞业补偿金的。
3.申请人属于异地事业单位离岗创新创业人员或停薪留职人员,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了相关手续的。
4.申请单位为异地事业单位下属或管理机构,办理了申请人原单位所属人事组织部门的任命手续,且办理了深圳市对应部门任命备案手续的。
(五)同时为国内高层次人才和海外高层次人才的,不能重复享受奖励补贴。符合条件的高层次人才同一自然年度内不能同时申请享受奖励补贴和深圳市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奖、境外高端紧缺人才税收优惠政策。
(六)属于外地转入我市的国家重大人才工程入选者的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七)高层次人才奖励补贴由高层次人才本人自主支出使用;杰出人才工作经费由所在单位按相关资金管理规定,用于杰出人才科研工作,所在单位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和监督约束机制,规范工作经费使用管理,并接受有关监督检查。
(八)本人及配偶均为高层次人才的,仅可由符合本通知相关条件的一方申请奖励补贴,并应当扣减本人已领取过的购房补贴、房改住房补贴以及配偶(原配偶)已领取过的购房补贴和婚姻存续期间已领取过的高层次人才奖励补贴、房改住房补贴,其中,配偶(原配偶)领取过海外高层次人才奖励补贴的,需扣减配偶(原配偶)2016年3月23日后受理且在婚姻存续期间已领取过的部分。
(九)已根据《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深圳市财政局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深圳市高层次人才奖励补贴发放有关事项的通知》(深人社规〔2017〕8号)规定申领过任期年度的奖励补贴,但在首次申请至本通知施行前存在未领满任期年度奖励补贴情形(含高层次人才证书已到期),且在本通知生效后仍在深圳全职工作的高层次人才(属于不符合发放条件和奖励补贴终止发放情形的除外),可于本通知生效后180天内向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提出补发申请,逾期不再受理。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根据本通知发放条件审核,符合发放条件的,予以补发。
(十)本通知所称“创业类人才”是指申请人或其配偶为所在单位法定代表人;“未正常经营”是指企业注册地或实际办公地无正常工作迹象且不具备工商登记经营范围所需的材料、设备、人员、场地等基本条件,或者不能提供业务订单(合同)等生产经营材料且企业除代扣代缴个税以外无其他自缴税费(属于分公司等除外)。
本通知自2022年4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深圳市高层次人才奖励补贴发放有关事项的通知》(深人社规〔2017〕8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