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依据:
《宝安区贯彻落实<关于促进人才优先发展的若干措施>的实施方案》第十九条:对当年度获得市来深创业资助的出国留学人员给予等额配套资助。
(二)申报对象:
法人
(三)申报条件:
1.留学生创业企业注册地为宝安区;
2.企业通过宝安区人力资源局初审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报深圳市出国留学人员来深创业前期费用资助;
3.出国留学人员创业配套资助分两次发放,每次发放50%。申请第一笔资助,要求企业已获得深圳市出国留学人员来深创业前期费用资助,申请第二笔资助需在获得第一笔资助满一年且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中期考核合格后提出。
(四)政策待遇:
对获得市来深创业资助的出国留学人员企业给予等额配套资助,分两次发放。
(五)申请材料:
1.《申请书》;
2.企业营业执照;
3.留学生本人身份证、出国留学人员资格证明、海外高校毕业证书、教育部留学人员服务中心出具的学历学位认证书和个人简历;
4.企业创业项目计划;
5.公司获得市人社局资助的凭证(加盖业务章的银行流水);
6.企业银行帐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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