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依据:
《宝安区贯彻落实<关于促进人才优先发展的若干措施>的实施方案》第十五条:对在我区从事科研工作、且与我区企事业单位签订3年及以上劳动(聘用)合同的出站留深和来深博士后人员,以第一申请人获得国家、省(市)科研项目的,在市资助基础上,再给予总额30万元的科研资助;资助资金根据立项、结项情况,分两次资助,每次15万元。
(二)申报对象:
自然人。
(三)申报条件:
1.申请人出站后与我区企事业单位签订3年以上工作合同,且申报资助时仍在职;
2.申请人自《深圳市接收出站博士后人员备案通知书》出具之日起,在我区从事科研工作,实际科研工作地点在宝安区,由注册地为宝安区的用人单位依法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12个月及以上(所服务的用人单位和社保缴纳单位应保持一致,不含补缴、断缴、个人缴纳或农城化人员股份合作公司缴纳情况);
3.申请人以第一申请人获得国家、广东省、深圳市科研项目。
(四)政策待遇:
根据项目立项、结项情况,分两次资助,每次15万元、给予总额不超过30万元的科研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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