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依据:
《宝安区贯彻落实<关于促进人才优先发展的若干措施>的实施方案》第十五条:对博士后工作站(创新实践基地、合作研究基地)接收的在站博士后人员,中期考核合格的,在市资助基础上,再给予12万元的一次性生活补贴。
(二)申报对象:
自然人。
(三)申报条件:
1.申请人自《深圳招收进站博士后人员备案通知书》开具之日起,博士毕业生到宝安区设站单位从事博士后科研工作,实际科研工作地点在宝安区,且中期考核合格;
2.在站博士后在获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生活补贴到账后6个月内提出申请(以系统受理成功时间为准)。未在规定期限内受理成功的,或由非审批单位原因造成的超期,视为自动放弃申请资格。
(四)政策待遇:
给予在站博士后一次性12万元生活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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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宝安区高层次人才奖励补贴(适用于已认定为区高层次人才的申请对象)
三、宝安区高层次人才认定及区级奖励补贴(适用于尚未认定为区高层次人才的申请对象)
四、宝安区杰出人才、市认定的高层次人才和海外高层次人才追加奖励补贴(适用于已认定为区高层次人才的申请对象)
五、宝安区高层次人才认定和杰出人才、市认定的高层次专业人才和海外高层次人才追加奖励补贴(适用于尚未认定为区高层次人才的申请对象)
九、宝安区博士后工作的工作站(创新实践基地、合作研究基地)建设配套资助